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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2886号法令规定,锂作为战略资源不允许对其进行矿业特许权招标。1982年的18097号法令(矿业特许权组织法)第三条第4点和1983年的矿业法典对该项法令进行修改,作为战略资源,锂矿勘探和开发实行许可证制度。 根据有关法规,1979年之前登记的锂矿租让权依据1932年的矿业法典执行,其所有人在不损害国家对锂进行控制的情况下享有自由的使用权、拥有权和处置权。1979年1月1日之后登记的锂矿租让权,只能由国家开发,或通过专门的合同加以规定。智利锂公司和SQM公司分别于1984年和1993年通过与智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盐湖租让合同,开始在智利从事锂开发。目前智利核能委员会负责所有与锂有关的活动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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