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一、 对从事家水禽种蛋孵育以培育其种苗者,在明(2007)年2月28日前止,暂时停止水家禽蛋之孵育及饲养新的孵育幼鸭、鹅、蕃鸭及鴳鹑。 二、 对从事鸭仔蛋孵育者,应向其当地县区政府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兽医机关每次孵蛋数量之监督。 三、 对非法从事禽蛋孵育的商业家禽,将全部予以烧毁。 四、 禁止在河川、湖泊及具有水流地区饲养水禽,或在稻田或旷野粗放水禽。 五、 仅允准业者于具有篱笆隔离的园地及空地,以圈禁式饲养家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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