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新修订外商投资法在财政方面的各项优惠条款包括:准许免征越南国内不能制造而必须要进口的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及建筑物资的进口关税;加大在国家奖励投资的产业和地区的投资项目的进口关税减免幅度,降低利润外转的税率;准许全外资企业和合营企业的外资与联营企业一样,得以享受将年度亏损转至下年度的现行规定,取消要求外资企业设立预防基金的原有规定。 新外商投资法还准许外资企业在各商业银行购买外汇,以支付被准许的国际收支。 为了消除官方各机构对外资企业正常活动的不必要干预,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扰,新外商投资法缩小了联营企业董事会决定组织和经营活动的范围,扩大了外国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形式和企业重组方面的主动权,取消了股份转让时必须停止其经营活动等各项带有强迫性的规定,明确了有关外资企业清算或破产的程序。 已取得投资执照者,如果政府新规定损及投资者的权益,可申请政府赔偿,若新规定比取得投资执照时所订的规定更优惠时,可采用新修订法。 此外,政府对特别重大投资案率加强其外汇平衡的保障办法,准许外资企业在越南境外的银行开户,可以将外资企业土地使用权,在越南境内各银行和信用机构作贷款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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