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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务仲裁法正式生效实施
2003-07-03

越南商务仲裁法正式生效实施

  据报道,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于2003年2月24日审议通过了越南商务仲裁法,该法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举此被视为是越政府为解决投资者及国内外企业间经济纠纷的具决定性的一步。该法将为在越经营的企业注入新的动力。
  根据概念,仲裁是指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交由仲裁解决的各组织及个人在从事商品买卖,代理,租赁、采购、建设、咨询、投资、金融、保险、联营、运输及法令规定的其它商业方式过程中所产生纠纷的解决方式。
  该法的颁布实施,各投资者、各企业真正享受到了可自由选择裁判机构的权利。仲裁机制对纠纷各方均较为有利,因为:
  一、仲裁手续简单。通过促裁解决纠纷是经纠纷各方协商一致的,因此各方得以自行选定仲裁中心或仲裁员进行裁决,如经仲裁合法裁决的败诉方不执行其义务时,越南政府机关及省级民事案件执行机关将使用公权力强制执行。
  二、 仲裁解决纠纷诉讼案的时间短、便捷、不复杂。促裁只进行一次审议,且其判决被视为终审,如纠纷中一方对仲裁判决不服时,均可要求法院予以审查,若法院认为仲裁判决合法时,即刻执行。
  三、商务仲裁系一次终审判决,因此可为纠纷各方节省时间、人力和物力。
  四、商务仲裁能保护纠纷各方的商业秘密。因为商务仲裁机关为非官方组织,可秘密进行审理。
  五、商务仲裁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因为商务仲载可进行缺席判决,即当受理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员已掌握充分证据并取得纠纷各方的同意时,可在各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审理其纠纷。
  六、商务仲裁判决的执行有保障。该法已明确其判决不仅是纠纷案的终审,也将获得省级民事案执行单位的强制执行。
  七、商务仲裁没有领土之分,即纠纷各方得自行选定越南境内任何仲裁中心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员,或由各方协商选定越南境外的仲裁机关予以审理,外国仲裁机构的判决在经过越南法院审查后予以执行。
  最后一点,仲裁法符合越南融入区域及国际经济的要求。商务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工具,将进一步健全越南法律体系,改善投资经营环境,推动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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