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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颁布关于进口摩托车散件和发动机新的暂行规定
2003-05-27

越南颁布关于进口摩托车散件和发动机新的暂行规定

  据越南报道,越南交通运输部日前颁布关于进口用于生产、组装摩托车的散件和发动机质量检查新的暂行规定。
  根据此项规定,质量检查机构对上述产品进口实行样品检查,样品从每批同类商品中根据一定比例随货抽取,每1-100件抽取一个样品,100-500件抽取2个,500件以上抽取3个。抽取的样品,经检查后归还货主。倘若货主需继续进口同类产品,可建议推迟样品归还时间,以便进行货品对照。
  暂行办法还规定,自货主递交申请和实行抽检5个工作日内,质量检查机构必须完成检验结果,向货主提供书面质量认证报告。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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