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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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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政府加强对电子产品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2003-02-21

印尼政府加强对电子产品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据印尼报道,印尼1999年第8号法令《消费者保护法》的有关条文规定,印尼工业与贸易部为此于2002年7月颁布政府令,有17种电子产品的销售规定必须附带质量保证书、保修单及印尼文使用说明。这些电子产品涉及收录机、VCD机、DVD机、电视机、打印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和手机等常用电子和电器产品。
  2003年2月10日,印尼工贸部商品与服务贸易司司长宣布:自2003年7月起,印尼有关部门开始执行上述法令和政令,违者将受到各种处罚,包括吊销销售商的营业执照、罚款、商店店主受到刑事追究直至判刑。   印尼工贸部预测,2003年的电子产品销售额将达到20兆印尼盾(约合22.2亿美元),至2005年将达到29兆印尼盾。印尼电子协会表示,目前,在印尼市场上销售的电子产品有50%是走私货,这些走私品均无质量保证书、保修单和印尼文使用说明,对本地制造的同类产品的销售造成很大的冲击,对本地电子产业的发展和工人就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该协会为维护本地制造商和消费者的利益,一直呼吁政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打击电子产品走私的不法行为。
  针对印尼工贸部的规定,我国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有必要立即采取措施,对出口至印尼的电子产品做到每件商品包装内附带质量保证书、保修单和印尼文使用说明,以免在进口报关开箱验货时,遇到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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