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简讯

市场简讯
印尼调整出口商品分类办法
2001-03-02

印尼调整出口商品分类办法
1998年12月4日,印尼工贸部长签发部长令,改革原有的出口商品分类办法,把出口商品按政府管理程度的不同分为4类,同时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情况,将有些原来禁止出口的商品改为允许出口的商品,把原来限制出口的商品改为禁止出口的商品。具体分为四类:
一、政府安排和协调的出口商品类别。该类商品必须专门由指定的注册出口商经营,出口商经营资格须由工贸部外贸总司长或其他授权官员批准。这类商品包括:木薯、咖啡、纺织品(尤其是进口国实施配额限制的品种)、薄胶合板和嵌芯胶合板、黄檀香木制的工业品和手工艺品。
二、政府监督的出口商品类别。出口商必须符合政府工贸部确定的经营条件,并领取由工贸部主管司长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出口这类商品。这类商品包括:活畜禽、活鱼和鱼苗(包括鱼卵)、小麦、面粉、大豆和豆粉、棕榈果、甘蔗、尿素、鳄鱼皮、原油和天然气、受保护的种植物、未经锻造的黄金和金粉、银粉及银半制成品等。
三、禁止出口商品类别,包括:大米、原胶、珍贵鱼类和观赏鱼类(包括鱼苗和鱼卵)、除鳄鱼皮外的其他爬行类动物皮、濒危动植物、麻醉类物品、文物、废钢铁(巴丹岛除外)。
四、除上述外的可自由出口的商品类别。凡在政府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任何企业和个人均可经营这类商品。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