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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进口配额招标办法简介
2001-03-02

新西兰进口配额招标办法简介
新西兰自1981年至1992年对部分商品进口配额实施招标管理,下面就其一些具体做法做一些简单介绍。
一、进口配额招标的背景
1938年,因国际收支失衡,新西兰对进口进行全面管制,对象限于进口配额项下以及部分非配额管理商品的进口。在1939-1981年期间,进口商获得配额的种类与数量主要取决于其某一特定年份的进口实绩。为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减小因进口配额管理而对新进口商及新供货渠道的限制,1981年,新西兰开始对部分进口配额进行招标。
二、招标的管理机构
招标的管理机构最初为新西兰工商部,其后新西兰商务部下属的进口配额管理部取代新西兰工商部成为进口配额招标的管理部门。
三、投标资格
新西兰公民或法人均享有投标资格,非新西兰公民或法人想参加投标,必须由新西兰人代理。
四、投标数量
早期的招标规定了最高投标量与最低投标量,1984年后,此限制被取消。
五、投标价格
投标者自主决定投标价格,无最高与最低投标价格的限制。
六、招标公告的发布
招标公告发布在新西兰公告上,投标者可无偿获得或者从新西兰政府印刷厂书店购得。公告内容包括:招标批次、招标商品名称、招标商品涵盖的范围、招标商品简介以及招标总量等内容。
七、标书填写规定
投标者必须按照官方规定的格式填写招标批次、招标商品代码、投标数量以及投标价格等内容,且不得空项,否则视为废标。
八、评标规则
标书在公正人员的监督下开标,价高者得。处于最低中标价位的投标者,通过计算机随机抽选的方式决定中标者。中标者的中标价格与中标数量就是他的投标价格与投标数量。
九、评标结果的通知与公布
一般情况下,截标后4天内投标者可得到中标与否的书面通知,同时评标结果也会公布在新西兰公告上,公布的内容包括:投标者的名单及其住址、投标价格、投标数量以及中标者的名单及其住址、中标价格、中标数量。
十、中标保证金与中标金的交纳
早期的招标规定,中标者必须在招标后14天内交纳一定的非返还的中标保证金,其数额最初为中标金的10%。1986年,因中标者浪费配额,此比例上升到20%。1988年后,投标者必须在投标时交纳其投标金的25%作为投标保证金,未中标者予以返还,中标者不予返还。剩余的中标金必须在中标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交纳。只有中标金全额交纳后,进口配额才予以颁发。1988年后,未及时交纳中标金的配额被转移到投标价最高的未中标者手中,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
十一、配额的转受让
早期的招标规定,配额可以转让,但中标者必须在交纳中标金后通过招标管理部门转让,受让者必须有该商品的投标资格。1988年后,转受让完全放开,凡持有配额者均可进口其项下的商品。
十二、罚则
早期的招标规定,中标者的配额使用率如果低于75%,就会被取消2年的投标资格。1988年此规定被取消。
十三、有关取消配额招标管理的规定
(一)如果一个招标商品的投标量小于其招标量,取消配额管理;
(二)如果一个招标商品连续两年中标金小于其价值的7.5%(含7.5%),就会被转化为一般许可证管理,一年后转为非许可证管理;
(三)中标者可在招标商品转化为一般许可证管理后的一年内申请归还其未使用部分配额的中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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