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办2016年度海外专项推广活动的通知
厦商务〔2016〕127号
各组展机构:
根据我市2016年度开拓国际市场政策相关规定,2016年我市拟举办2-3场海外专项推广活动,以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冠名,选点侧重于“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10个重点新兴市场国家及香港,商品类别主要为电子产品类、建材类、纺织服装类、佛事用品类等,以厦门整体形象在目标市场进行推介。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办条件
(一)展览形式:展中展或自办展,专业展优先,展位应位于集中区域;
(二)展览规模:厦门精品展展位数不少于50个(其中特装展位不少于15个)且参展企业不少于20家;厦门品牌展展位数不少于30个(其中特装展位不少于10个)且参展的自有品牌出口企业不少于10家。
(三)申办单位条件
1.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展机构;
2.申办展中展的,须具备展会一级代理以上资格;
3.按要求提交详细组织策划方案;
4.近三年来在组展及申报扶持资金中无违规行为。
二、征选程序
(一)市商务局向全市组展机构发出通知,征集申办方案(组织策划方案);
(二)市商务局对申办方案进行初选;
(三)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办方案进行评定,确定2016年度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申办方案及承办单位;
(四)市商务局与承办单位签订承办协议;
(五)承办单位按协议要求进行组展工作;
(六)展会结束后,承办单位按要求提交费用补助申请,经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
三、申报材料
(一)申办方案要求
1.申办方案(内容包括:展会基本情况、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背景介绍、申办单位基本情况及优势、展会与我市出口优势商品结合程度分析、展会详细组织计划、展会预期达到效果、预算方案等);
2.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授权书或协议(一级代理以上资格);
3.主办方或组委会展位确认函或协议;
4.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支持举办 “展中展”(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的声明;
5.自办(主办)境外展会须提交境外合作单位资质情况及展会场地租赁协议;
6.本市拟参展企业展位确认函或协议;
7.申办单位其他说明材料。
(二)公共费用补助申请材料
公共费用补助申请材料及单据审核要求按《2016年度厦门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执行。
四、费用补助内容
(一)展位费、展品运费及人员费补助
展位费、人员费用按举办国家或地区展位标准补助,但不限展位数,人员费用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展品运费按50%的标准扶持。企业参加专项推广活动获得补助资金不计入当年封顶额度。
(二)公共费用支出
专项推广活动所发生的各项公共支出,包括公共区域租金、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及承办费用由市财政扶持,3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30万元,5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40万元,8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五、申报时间
请有意申办厦门精品展/厦门品牌展的组展机构于2016年6月20日前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方案及有关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至市商务局外经台港澳处,并将电子版发往指定邮箱。
联系电话:5302508
附件:一带一路及重点新兴市场国家名单
厦门市商务局
2016年6月2日
附件:
一带一路及重点新兴市场国家名单
“一带一路”重点国家: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泰国、菲律宾、越南、印度、伊朗、斯里兰卡
重点新兴市场国家:巴西、智利、墨西哥、俄罗斯、波兰、南非、阿联酋、沙特阿拉伯、伊朗、印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