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申报2012年第二批及2013年第一批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申报2012年第二批
及2013年第一批商贸流通业发展
专项资金的通知
厦商务流通〔2012〕387号
各区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提升商贸流通业水平,促进新型流通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增强我市商贸企业竞争力,构建区域性购物消费中心城市。《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1〕62号)的有关规定,开展2012年第二批及2013年第一批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扶持主要方向和内容
(一)重点交易市场、高端百货业
扶持内容包括交易市场的新建和提升改造工程,交易结算系统、信息发布、展览展示、安全监控和物流配套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
扶持的项目要符合规划和规范,达到相关标准,实行统一运营管理、统一结算的项目优先,分割出售经营项目不列入扶持范围。
1.重点大型交易市场。扶持一批具有区域性辐射力的亿元以上重点大型批发零售专业市场、岛外大型购物中心,推广现代运营模式,创新交易方式,提高经营规模。
扶持一批能够成为全国性和区域性辐射力的批发零售交易市场做大做强,包括建材、纺织、汽车、机电、水产、旅游商品、小商品以及其他我市区位性优势明显的专业市场。促进岛外商业发展,扶持岛外集购物、文化、娱乐、金融、服务、旅游、展会等功能为一体的大型购物中心(商贸城)。
2.高端百货业。扶持一批具有区域性影响力的大型高端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引进国际一二线精品服饰知名品牌(5个以上)入驻,提升我市商业档次,促进我市流通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构建区域性购物消费中心的项目。
(三)特色商业街。主要扶持新建、改造、提升一批特色商业街,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形成经营特色,促进消费,繁荣市场。
主要扶持获得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评定的“特色商业街”,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扶持商业街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07]122号)实施。
(四)重点商贸品牌发展连锁经营。扶持我市重点商贸品牌流通企业、中华老字号企业连锁经营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对自有标准配送加工中心、信息化平台予以扶持。
(五)商贸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对商贸物流模式创新,能带动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流通领域现代商贸物流行业发展起到积极示范作用,有利于构建以厦门为基地的商品集散中心,产生较好效益的项目和公共平台予以扶持;对推广现代物流技术应用,提高城市共同配送的现代化和物流组织化,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予以扶持。
(六)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对健全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促进农村商贸流通业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主要是农村连锁经营门店、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按照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要求配套扶持。
(七)列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主要为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社会事业民生工程战役为民办实事的发展偏远社区连锁便利店店、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等项目。社区连锁便利店符合便民商业网点工程的,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厦门市加快建设社区连锁便利店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1〕50号)执行,经过区、市两级验收合格的市级扶持资金可先行拨付。
(八)消费促进活动项目。由市政府、市商务局主导,举办以塑造我市消费促进品牌,吸引外来消费和网络零售拓展异地市场为主题,以限上大型企业参与为主体,对拉动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具有显著作用的活动项目。
二、扶持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项目条件。符合扶持方向和内容,且投资规模较大已开工、申请年度内竣工的商贸项目,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优先扶持。享受过本方向市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企业条件。项目单位必须是总部(含区域总部)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服务于商贸流通业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项目单位是企业的,应符合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诚信良好、近3年经济效益较好(新上项目除外)等条件。
(三)扶持方式标准。采取直接补助、奖励或贷款贴息方式安排使用。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30%,每个项目一般最高扶持资200万元,重点商贸项目可提高扶持上限至500万元。
三、项目申报及确定的流程
(一)项目征集。以正式文件下发各区经贸局及国企业,同时在商务局网站上对社会公开发布,公开征集项目。
(二)受理。区级的项目向区经贸局申请,区受理审核后向市商务局推荐,市级项目或市级国企单位项目向市商务局申报。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一般直接向市级申报(按实际通知要求办理)。
(三)项目确定与资金拨付
1.申报材料审核。对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送审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如有漏报应按要求及时补报。
2.初审及专家评审。经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的初审、现场考察后,召开评审会对申请资金扶持项目采取逐项论证评审
(四)项目公示。将评审分值80分以上的项目在商务局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确定。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扶持项目库,按照择优的原则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予以扶持。项目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并可滚动使用。
(六)资金拨付。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企业。
四、项目绩效跟踪考核与验收
(一) 跟踪考核。接受扶持资金后要抓紧实施,并及时提交《厦门市财政专项支出项目事中绩效考评评分表》和项目进度情况报告(考核项目的进度)。项目要按时完成,完成后提交《厦门市财政专项支出项目事后绩效考评评分表》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考核项目建设内容、功能与效益),项目完成后再进行二年绩效跟踪。
(二)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对项目进行评估,并报市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以正式公文格式编写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条件、项目所要达到的预期总目标和年度阶段目标,总投资的详细组成(预算)、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申请扶持的 内容及金额等,已享受过资金扶持项目的应提交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等总结材料。
(二)厦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和汇总表(见附表);厦门市财政专项支出项目事前绩效考评评分表。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资质证书、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
(五)项目立项、规划的核准或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相关费用的单据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待验证后退回);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提供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获奖项目应提供成果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七)申报材料要有封面和目录,封面须标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所属专项及企业基本信息,制定联系人联系电话、开户行、资金账号;以上材料须统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每个项目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版(光盘)。
六、本次申报时限
本次申报时间截止日期为2012年9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已提交过本年度申报材料无修改补充的不得重复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
1.厦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厦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汇总表
3.厦门市财政专项支出项目事前绩效考评评分表
4.厦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评审
工作方案
(联系人:商务局:5302557 传真5302533 邮箱:xmltyc@126.com
财政局:5398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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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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