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酒类流通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厦门市酒类商品批发证(正、副本)》和新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通知
各酒类经营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厦府办【2015】17号)文件精神,“厦门市酒类专卖局”已更名为“厦门市酒类流通管理局”。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继续加强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基础工作。经研究,我局决定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启用新的《厦门市酒类商品批发证(正、副本)》(加盖“厦门市酒类流通管理局”印章)(以下简称:新《批发证(正、副本)》)和新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印有《厦门市酒类流通管理局专用监制章》)(以下简称:新《随附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交购货单位,一联售货单位留存,一联为发货联);
原《厦门市酒类商品批发证(正、副本)》(加盖“厦门市酒类专卖局”印章)(以下简称:旧《批发证(正、副本)》)和原《酒类流通随附单》(印有《厦门市酒类专卖局专用监制章》)(以下简称:旧《随附单》)同时作废。
二、请各酒类批发者于2015年6月30日前务必做好如下工作:
(一)将原持有的旧《批发证(正、副本)》到厦门市酒类同业公会换取新《批发证(正、副本)》。
(二)将未使用完的旧《随附单》到厦门市酒类同业公会换取新《随附单》。
(三)2015年7月1日起,批发酒类商品时,必需向酒类零售者提供新《批发证(副本)》(影印件加盖批发企业原章)和新《随附单》,同时停止使用旧《批发证(副本)》(影印件加盖批发企业原章)和旧《随附单》。
三、请各酒类零售者于2015年9月30日前务必做好如下工作:
(一)2015年7月1日各酒类零售者向酒类批发者进货时,必需主动索取新《批发证(副本)》(影印件加盖批发企业原章)和新《随附单》。
(二)为保证本次新旧换证工作有序进行,各酒类零售者持有的旧《批发证(副本)》和旧《随附单》实行三个月过渡期,即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各宾馆、酒楼、大卖场等酒类零售者必须于2015年9月30日前主动将有效的旧《批发证(副本)》(影印件加盖批发企业原章)和旧《随附单》向酒类批发企业换取新《批发证(副本)》(影印件加盖批发企业原章)和新《随附单》,以备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酒类流通管理局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