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4号
厦门检验检疫局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征集被采信机构的通告
为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创新,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商品采信管理规定(试行)》(附件1)要求,结合厦门口岸进出口商品贸易特点,现就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内开展采信工作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进口儿童玩具、进口台湾地区婴幼儿纸尿裤、进口台湾地区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台湾地区服装。
二、采信要求: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厦门检验检疫局)根据风险监测和预警情况,发布并动态调整采信商品的采信要求(见附件2)。
三、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可以向厦门检验检疫局提出被采信机构自愿登记申请(见附件3)。
四、厦门检验检疫局将对检验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予以审核。对满足条件的,纳入被采信机构名单,并在指定网站上公示被采信机构的名称及技术能力范围。
五、被采信机构应当根据采信要求对采信商品实施检验,进口商/收货人可以凭被采信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申请实施采信。自贸区检验检疫机构将对被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符合性评估,并结合现场检查与入境验证结果,综合评定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六、厦门检验检疫局将在2015年6月25日在指定网站公示第一批被采信机构名单。
特此通告。
附件: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商品采信管理规定(试行)
2.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部分进口商品采信要求
3.被采信机构自愿登记申请表
厦门检验检疫局
2015年6月10日
附件下载:
·附件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商品采信管理规定(试行).doc
·附件2: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部分进口商品采信要求.doc
·附件3:被采信机构自愿登记申请表(20150617修订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