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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摘要:厦门市建设局于2017年5月31日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厦府【2017】141号)要求,市建设局制定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17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厦府【2017】141号)、市多规办《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厦多规办【2015】1号),以及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暂行)》(厦建审【2016】2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竣工联合验收主要包括城建档案、规划、消防、人防、环保、国土、水利、气象、市政园林、通信管理等专项验收,以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 第三条 竣工联合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行业验收规范标准进行专项验收。 第四条 竣工联合验收遵循“统一申报、统一受理、统一查验、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统一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向联合验收窗口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第六条 竣工联合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受理。 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和联合验收的受理范围,环保验收受理公示完毕后,按照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由窗口收件登记,分发到各职能部门预审。各职能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预审意见:资料齐全,直接受理;资料不齐全,须出具补件通知书,待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统一受理。 (二)组织准备。 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后,联合验收窗口当天通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各职能部门,并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各职能部门现场查验,并告知建设单位现场查验时间。 各职能部门应指派相应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进行现场查验,各职能部门认为不需现场查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在约定时间到场配合现场查验工作。 (三)现场查验。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现场查验工作。现场查验完成后,各参验部门应根据行业法规提出验收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向联合验收窗口出具验收意见书,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告知建设单位。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各参验部门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应根据存在问题进行专项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报,各职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进行重新验收。 (四)出具文书。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职能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出具验收认可文件,统一由联合验收窗口发放建设单位。 第七条 现场查验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情况介绍。各职能部门现场集中签到后,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建设情况,施工单位汇报施工情况,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合格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的工程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到场配合联合验收工作。 (二)现场查验。各职能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到场开展各单项验收,包括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验完成后,验收人员应现场签字确认。 (三)现场反馈。各职能部门应现场反馈查验情况,并在承诺时限内将验收意见提交到联合验收窗口。 第八条 参加验收的各职能部门,应按指定时间参加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及时提交验收意见书。各验收人员应提高服务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验收工作,做到廉洁自律。 第九条 对于未按制定时间参加竣工联合验收,未按规定时间提交验收意见书的职能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抄告效能监督部门。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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