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工作,加强自贸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改革,厦门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工作,加强自贸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改革,我委组织编制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 规划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工作,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厦府[2016]408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厦府[2017] 141号)及《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厦府[2017]1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贸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城乡基础设施、工业设施、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 二、免于审批事项 属于下列范围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申领各类规划审批事项: (一)建筑工程 1.不改变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建筑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内部装修,以解危为目的的建筑屋顶原样翻修及维修等,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2.施工用房、施工围墙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 3.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公园内单独建设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等建(构)筑物。 4.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住宅小区内单独建设不临规划路的景观水池、无上盖的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等建(构)筑物。 5.公交车站(亭)、公共自行车点、邮政报刊亭、自助式公用电话亭、垃圾回收箱等。 6.环网柜、通信塔、箱变等小型构筑物。 7.下列建筑物外部附属构筑物及构件: (1)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竖向管道、幕墙清洁吊塔、空调等而建造的构筑物及支架。 (2)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3)用于安装灯光、旗杆、音像等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等。 (4)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而建造的构筑物。 (5)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生长需要的构筑物。 (6)体育跑道、室外健身设施、无基础看台。 (二)市政工程 1.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公园内单独建设道路、规划红线宽度不大于4米的园林小道、小桥(涵)。 2.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公共道路。 3.原有红线内道路和桥梁的整饰工程。包括路面、人行道的翻修、维修,交叉口渠化,道路开口及掉头区,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的道路维修,不改变管线、管位、管径和标高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除主干道外100米长度以内的支管局部更新,沿线周边用地排水出入口维修。 4.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管线。 5.雨水口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 6.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7.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包括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监控设备、交通违法拍摄设备、交通流量监测设备、道路交通信息采集和发布设备、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设施安装、维修、加固以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翻新更换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变更的市政工程。 8.厂(矿)区内属生产流程且不涉及市政道路、公路的管线工程。 9.管径小于100毫米的给水管道、10千伏变电房以下的低压配电线路、雨水接户井和化粪池以前的排水管道、电信、有线电视接线间以后的线路及低压燃气立管。 三、简化审批流程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新建项目的选址意见书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供地)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发改部门会同其他部门研究通过的审查意见,即可作为审批依据,但涉及征地拆迁的项目除外。 四、实施告知承诺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均需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以及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别不同分为审批制和告知承诺制两种方式进行审查,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一)审批制 建筑工程涉及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要求的,位于城市重点地段的标志性、纪念性建筑工程,处于城市制高点的建筑工程,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超高层建筑工程或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可分割销售的经营性房地产建筑工程,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查实行审批制。实行审批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中明确。 实行审批制的建筑工程,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1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告知承诺制 除审批制以外的其它建筑工程,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附则 1.需上报国家及省政府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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