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厦门检验检疫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台湾地区输大陆食品优良供应商评定与管理办法 摘要:为进一步推动海峡两岸交流,探索两岸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互助互换,深化台湾地区输大陆食品“源头管理、口岸验放”检验监管模式改革,厦门检验检疫局制定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台湾地区输大陆食品优良供应商评定与管理办法》。 厦门检验检疫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台湾地区输大陆食品优良供应商评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海峡两岸交流,探索两岸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互助互换,深化台湾地区输大陆食品“源头管理、口岸验放”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本着“同等优先、适当放宽、风险可控”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质检总局《关于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台湾地区输大陆食品优良供应商的评定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优良供应商是指自愿申请参加并经厦门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厦门局)认定的台湾地区输大陆优良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及其进口食品优良收货人(以下简称进口收货人)的统称。 厦门局对优良供应商输大陆食品实施口岸快速验放。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验证机构是指厦门局认定的自愿参与优良供应商评定工作的台湾地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机构”。 第三条 厦门局统一组织优良供应商评定和管理工作,厦门局各分支机构负责申请优良供应商评定的受理、初审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要求 第四条 申请优良供应商评定的进口收货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熟悉并掌握所经营食品种类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监管要求; (三)已获得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的进口食品收货人; (四)建立台湾地区食品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对台湾地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审核材料应经厦门局认定的第三方验证机构评估合格或直接委托该第三方验证机构审核; (五)自觉履行进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在检验检疫企业诚信管理系统中的诚信等级应达B级以上(含B级)。 第五条 申请优良供应商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台湾地区具备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资质; (二)建立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大陆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输大陆食品,并保存相关生产记录; (三)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能力或能提供所委托的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资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优良供应商评定由食品生产企业和进口收货人联合提交申请报告。 第三章 第三方验证机构管理 第七条 自愿参与食品生产企业检查评估的第三方验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注册),并获得台湾地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机构”资质认定; (二)具有近三年内接受台湾地区食品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及质量查核的业务经历; (三)具备熟悉中国大陆进口食品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专业人员; (四)符合中国大陆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和行为规范要求。 第八条 第三方验证机构可自行或通过进口收货人向厦门局提出申请,提交《台湾输大陆食品优良供应商评定与管理第三方验证机构申请书》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厦门局对第三方验证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审核,符合要求的,认定为“台湾地区输大陆食品优良供应商评定”的验证机构。 第十条 第三方验证机构接受食品生产企业或进口收货人委托,按照大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对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并向委托方提供《台湾地区输大陆食品生产企业检查报告》。 第十一条 第三方验证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厦门局提交食品生产企业本年度企业日常检查和实验室检测抽样计划。 第十二条 第三方验证机构应按照年度制定的检查和实验室检测抽样计划开展工作并保存工作记录。每半年向厦门局提交检查与抽样检测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第三方验证机构在日常检查和查验检测时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应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同时报告厦门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第三方验证机构的认定: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未能按照计划完成食品生产企业验证工作; (三)未能及时报告不合格情况; (四)未能按时提交检查和抽样检测计划及其情况报告。 第四章 优良供应商评定 第十五条 自愿参加优良供应商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应接受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审核和现场检查。审核和现场检查由进口收货人或食品生产企业委托第三方验证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 自愿参加优良供应商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及其进口收货人联合向厦门局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提交《台湾地区输大陆食品优良供应商评定与管理申请书》及第三方验证机构审核和现场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分支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提交厦门局。 厦门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确定列为优良供应商,确认其生产经营的输大陆食品品种,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五章 口岸验放 第十七条 优良供应商生产经营的台湾地区输大陆食品,入境报检时进口收货人除按报检规定提供相关单证外,还须随附食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本批食品符合大陆食品安全要求的合格声明和本批食品已加施合格中文标签声明。 第十八条 厦门局对获得优良供应商评定的台湾地区输大陆食品按照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实行风险监测和快速验放。分支机构每半年对优良供应商生产经营的同类食品至少完成一次安全卫生指标的抽查验证。 第十九条 在口岸风险监测中发现不合格的,依法实施退货、销毁或技术处理。 进口收货人应及时将不合格信息反馈食品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第三方验证机构。食品生产企业应及时查明不合格原因并实施整改,整改情况应通过第三方验证机构审核合格并将情况报告厦门局,同时保存工作记录。 整改未完成前,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输大陆食品按常规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评定为优良供应商的食品生产企业和进口收货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原申请的厦门局分支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质量安全管理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厦门局组织对优良供应商提交的年度质量安全管理报告及上一年度进口食品风险监测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适时开展对优良供应商的现场检查和第三方验证机构的验证工作核查。 第二十二条 获优良供应商评定的台湾地区食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暂停或取消其快速验放模式: (一)经综合评估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 (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风险预警的; (三)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台湾地区)已确定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日常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 (五)第三方验证机构报告食品生产企业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列入《进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附件和表单由厦门局通过质量体系文件另行发布。 第二十四条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台湾地区输大陆化妆品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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