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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检验检疫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台湾地区输大陆强制性认证产品检测处理实施细则 摘要:为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往来,结合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实际,厦门检验检疫局制定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台湾地区输大陆强制性认证产品检测处理实施细则》。 厦门检验检疫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台湾地区输大陆强制性认证产品检测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往来,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相关规定,结合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原产于台湾地区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未获得CCC认证的小批量进口产品。 厦门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厦门局)根据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实际情况及风险评估结果,对本细则适用产品实施动态调整的目录管理。 第三条 厦门局主管台湾地区输大陆CCC认证产品特殊用途检测处理(以下简称检测处理)工作,制定公布适用本细则的产品目录,签发《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以下简称《检测处理批准书》)。 第四条 产品输入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受理检测处理申请,实施抽样、封样及进口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人在产品入境报检前,可自愿向分支机构提出检测处理申请,并提交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 (一)《台湾地区输大陆强制性认证产品检测处理申请书》; (二)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产品生产企业公司登记表(复印件); (四)申请产品生产企业工厂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产品或同一生产企业同类产品在台湾地区获得的“验证登录”证书; (六)申请人与生产企业或其指定代理商签订的销售协议; (七)申请产品关键元器件清单。 第六条 分支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在《检测处理批准书》及《台湾地区输大陆强制性认证产品检测处理工作记录单》(以下简称《记录单》)签署受理意见。 第三章 检测及批准 第七条 分支机构凭《记录单》受理产品进口报检,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抽样、封样,将样品连同申请资料送厦门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以下简称CCC实验室)进行检测。 第八条 申请产品已经台湾地区实验室检测合格,申请人可提交以下资料向CCC实验室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检测结果: (一)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能满足CCC认证检测标准要求,且签发日期至申请检测处理日期未满一年。 (二)出具检测报告的台湾地区检测实验室获得“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TAF)”认可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CCC实验室按照公告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判定,对直接认可台湾地区检测结果的出具CCC认证检测报告;对部分认可、需要差异性测试的经差异性测试后出具CCC认证检测报告。 第九条 申请人未申请认可检测结果的,CCC实验室按照公告要求对产品实施全项目的检测,出具CCC认证检测报告。 第十条 CCC实验室根据检测结果,在《检测处理批准书》及《记录单》签署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 检测结论合格的,CCC实验室应将检测报告、《检测处理批准书》、《记录单》及申请资料移交厦门局。 检测结论不合格的,CCC实验室应将检测报告、《检测处理批准书》、《记录单》及申请资料移交原受理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对入境产品实施不合格处置。 第十二条 厦门局对CCC实验室提交的资料进行综合判定,合格的签发《检测处理批准书》。 《检测处理批准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进口产品收货人应为《检测处理批准书》的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委托代理进口商。 第十四条 进口商应确认进口产品外观、结构及关键元器件与CCC认证检测报告样品一致,凭《检测处理批准书》及报检批次产品的关键元器件清单报检,每批次报检数量不得超过公告允许的范围。 第十五条 获得《检测处理批准书》的产品外观、结构或关键元器件有变更的,申请人应在进口前向原受理分支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由分支机构抽、封样送CCC实验室进行技术判定。厦门局依CCC实验室的技术判定结论更新《检测处理批准书》。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对凭《检测处理批准书》入境的产品实施入境验证,重点核查进口产品外观、结构及关键元器件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入境验证及进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中发现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将不合格情况报送厦门局。对于外观、结构及关键元器件一致性不合格的,厦门局注销其《检测处理批准书》。 第十八条 厦门局在厦门检区内公布本细则适用产品目录及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厦门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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