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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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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2007年第4号公告(关于推广“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2007-03-16

     厦门海关2007年第4号公告(关于推广“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公 告
2007年第4号



为进一步促进海西区域经济发展,充分体现守法便利的原则,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厦门海关联合福州、杭州、宁波、汕头、南昌、武汉、长沙、贵阳、银川等九个海关全面推广“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通关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厦门关区A类进出口企业拟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可向厦门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相关申请手续可到企业主管地海关(隶属海关或办事处)办理。
  二、企业经海关审核后,在上述海关所属口岸进出口货物时,可自主选择向厦门海关申报,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验放货物。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企业申请书

厦门海关
二00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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