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日本自2007年4月1日起,对进口产品的木质包装实施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ISPM15)。
新标准要求,2007年4月1日后运抵日本港口的货物,其木质包装应在入境前按ISPM15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实施热处理或溴甲烷熏蒸处理,并在木质包装上加施IPPC标识。对不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连同货物实施除害、销毁或退运处理。
厦门检验检疫局提醒出口企业密切关注日方的这一规定,尤其是木质包装用量较大的输日石材企业,应提早准备、适时订购,使用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以避免因木质包装问题导致通关不畅和经济损失。有关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相关法规和厦门地区具备资质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名单请登录:http://www.xmciq.gov.cn查询。
名词解释:木质包装
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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