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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等国以防范“非典”为由对我国出口产品设限
2003-05-15

西班牙等国以防范“非典”为由对我国出口产品设限

  2003年4月5日,西班牙发布的官方公报第6937条规定:根据西班牙14/1986号卫生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从即日起,对从被“非典型传染性肺炎”感染地区进口的特定产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要求对从中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省、越南、新加坡和加拿大进口的容易感染病菌的商品(旧布、旧线绳、旧衣服或其他任何旧的纺织材料及其下脚料),该进口商品的有关经营者应向西班牙对外卫生服务部门提交由受感染国家和地区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消毒和杀虫官方证明。作为预防性措施的该项证明被认可之后,对外卫生服务部门还要暂扣该批货物并指派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使用指定产品在商品入关前进行消毒。对未向西班牙对外卫生服务部门提交出口国(地区)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消毒和杀虫官方证明的,海关不允许提货,禁止货物进入西班牙境内,并将采取销毁货物等措施。
  虽然目前我国出口西班牙旧纺织品类商品数量很少,但西班牙政府此举应当引起我国企业警惕,因为存在着外国政府部门将类似规定扩展到其他产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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