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一、外国投资企业的地位。对外国企业及外国投资者优惠待遇总原则 1、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企业为其外国投资不低于股份(股金,份额)或注册资金的30%的企业。这些企业以不违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任何法律组织形式从事经营活动。外国投资企业的参与者之一必需是外国投资者。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者是指: --外国及外国行政机关或其辖域内机关; --根据国家间协定或其他条约设立的或作为国际公法主体的国际组织; --根据外国法律规定存在的法人、任何其他团体、组织或协会; --作为外国公民的自然人、无国籍人士及长期居住在国外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 2、建立外国投资企业可通过办理其成立手续,或由外国投资者购买已批准成立的无外国投资的企业的股份或全部购买该企业(包括在私有化进程中购买)。 外国投资企业自办理国家注册之日起即获得法人权利。 3、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属于应办理国家注册的外国投资企业: --注册资金不可低于相当15万美元的金额; --企业参与者之一必需是外国法人; --外资份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金的30%;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不属于外国投资企业,并应按规定在企业所在地的市、区政府办理国家注册。(根据2002年6月1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对卡拉卡尔巴克斯坦共和国及花剌子模州内的外国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相当于7.5万美元)。 4、外国企业、子公司及符合前款所述条件的合资企业,在其法定的经营范围内将其经营收入总额的60%以上用于本企业生产和(或)为其产品提供服务的企业属于生产型外国投资企业。 5、国家保障及保护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的权利。 除对外国投资者给予一般保障及保护措施外,法律可提供补充保障及保护措施,其中包括保证合作伙伴无条件履行其对外国投资者的义务。 对外国投资者的每一个具体的投资事项可提供补充保障及保护措施,如: --在保证国家经济稳固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优先领域; --对保证国家出口潜力不断加强和扩大、迈向世界经济联系一体化的优先发展项目; -在致力于原材料加工、消费品生产及提供服务、保证居民就业的中小企业领域的项目。 对外国投资者的补充保障及保护措施可包括提供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担保,对投资项目给予财政支持,建立专门税务制度,并对项目的实施实行国家监督及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二、关于对外国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和鼓励政策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实行四种税收鼓励政策: 即:暂时免税(税收延缓期)、降低税率、减少纳税基数、延期纳税(税收扶持) 这些鼓励措施适用于大部分外国投资企业。 (一)所得税(利润税) 1、对生产出口和进口替代产品的新建外国投资企业,如儿童用品占其产量25%以上,则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利润税),之后该税按现行税率减半计征。 对外资在注册资金比例中占50%及以上的外国投资企业,自其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利润税) 2、如外国投资企业实施列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投资计划的项目,则自其注册之日起前7年免征所得税(利润税)。 3、专门生产和加工农产品(除葡萄酒、果酒、烈性饮料)、日用消费品和建筑材料、医疗设备、农业和轻工业机械设备,以及专门储备和加工再生原料和民用废料的外国投资企业,其外资比例在注册资金中超过30%的,自其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利润税)。 4、如执行法律规定(包括主管部门的规定)给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造成损失,则该法律规定不具有回溯效力。 如以后公布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使投资条件恶化,则对外国投资自投资之日起10年内适用开始投资时实行的法律。外国投资者有权自己斟酌采用可改善投资环境的新的法律规定。 5、国家管理机构和地方国家权力部门无权干涉外国投资者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开展的经营活动。 如国家管理机构和地方国家权力部门在行使其法律授权中发现外国投资者有违法行为,则其仅可采取权限以内及与消除具体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措施。国家管理机构和地方国家权力部门不能以存在违法事实为由干涉或限制外国投资者的其它合法活动。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根据国际法公认准则确定的与保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的通过、补充或撤消。 如国家管理机构和地方国家权力部门通过的法规侵害了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并非法干涉了外国投资者经营活动,则由这些机构和部门按照司法程序赔偿所造成的损害。按照有关规定,国家管理机构和地方国家权力部门的公务员对违反“关于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的保障和措施法”承担责任。 6、对在农村地区新建立的生产型外国投资企业,自其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利润)税,在这一期限结束后的两年内,按现行税率减半计征。 7、对注册资金中的外资比例占50%以上和其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生产型外国投资企业,其所得(利润)税按16%计征。 (二)增值税 1、对投资者作为外国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投入的运入乌兹别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技术设备,免征增值税。 2、对专门生产童鞋的外国投资企业用于其生产而运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原材料和坯料(鞋帮),免征增值税。 (三)土地税 对生产型外国投资企业,自其办理国家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免征土地税。如外国投资企业在规定的优惠期未满一年之前撤消,则税款按企业经营的全部时间全额计征。 (四)其他税种 1、生产出口和进口替代产品的外国投资企业,除享受个别税种优惠外,为发展其生产,还有权将其利润税、增值税和土地税延缓两年上缴财政预算,以获得税收扶持。无论是一种还是所有税收均可获得这种税收扶持。 2、对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实施石油和天然气勘查勘探工程的外国公司,以及由其聘请参与上述工程的外国承包和分包组织,在其开展地质勘探工程期间,免征在乌兹别斯坦共和国境内实行的各项税收、提成和费用。对向实施石油和天然气勘查勘探工程的外国公司供应材料、实施工程和提供服务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企业和组织,免征增值税。外国公司在商定的区域单独进行的勘查勘探工程的总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外国公司发现有兴趣进一步进行地质勘探工程的区块,则其可在这一区块内再继续实施工程三年。对有外国公司参与的实施石油和天然气勘查勘探工程的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合资企业,自其开采出石油和天然气的七年内免征利润税。在这一期限期满后,上述合资企业的利润税按现行税率减半计征,而外国投资者的财产税和所得税按其在合资企业中的投资比例减半计征。 在偿还用于勘查勘探所注入的资金期间,必须出售开采及加工石油天然气产品所得部分外汇收入。根据政府决定,在个别情况下,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查、勘探及开采的外国公司可享受包括税收在内的补充优惠及特惠。 3、自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生产消费品的企业缴纳消费品收入所得税(利润税),按现行税率的80%计征。 生产儿童用品的企业缴纳儿童用品收入所得税(利润税)的税率为7%。小型公司及小型企业缴纳的消费品生产收入统一税,按现行税率的75计征。 对生产企业因消费品生产实际数量增长使生产企业所获得的收入(利润),免征所得税(利润税)和统一税。 生产非食品类消费品的企业(香烟、首饰、肥皂、香皂及汽油除外),如将腾出资金定向用于扩大生产、增加品种及提高所生产消费品的竞争力,则免缴消费税。 生产消费品的企业有权根据其主要设备的有效期限,自主确定每年注销折旧扣除数额。同时用于缴税的年折旧扣除数额不应超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规定的标准。 企业为其生产的消费品所做广告的支出,在计算所得税(利润税)时从征税基础中全额扣除。 2003-2005年期间,专业生产消费品的企业(消费品产量不低于商品生产总量的60%)应: --在办理海关手续后60天内(小公司小企业为90天),支付企业用于自行生产消费品所进口的原料、材料及成套设备的海关费用(海关手续费除外)。但对用于来料加工生产消费品的原料,则免交除海关手续费外的海关费用。 --根据规定按现行税率支付土地税,但不应超过相应城市和城镇中等地区的水平。 --根据征税基础,并减去以贷款所购消费品生产设备的金额,在此贷款偿还期内(但不得超过7年)支付财产税。 --必须出售出口消费品的外汇收入,但应减去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及备件的金额。 特别郑重指出,外资企业在享有对其规定的税收优惠和鼓励措施的同时,还享有对在乌兹别克斯坦发展优先领域和方向从事经营活动的乌兹别克斯坦法人规定的所有税收优惠,其中包括出口导向和进口替代商品的生产,高档次的日用品生产等。还必须指出的是,外资企业的优惠和特惠除税收法规外,还包括海关、银行等其他法律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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