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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加工贸易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2007-07-24

     我国对加工贸易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我国对加工贸易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于7月23日联合发布2007年第44号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15%。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主要目的是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减少贸易摩擦,促进贸易平衡,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政策:一是东部地区新设立的外贸企业,不予批准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二是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加工贸易企业继续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这位负责人指出,此次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重点在于商品结构和区域结构调整,总体上看,对促使企业向更高技术含量、更大增值环节发展,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附: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加工贸易禁止或限制类商品查询可点击此处在本网站“进出口税率”栏目查询



相关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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