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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在出口信用保险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浅析
2011-12-01

    

外贸企业在出口信用保险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浅析

 

作为中国惟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在保障、促进出口方面正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随着国家扶持力度的加大,以及中国信保的大力宣传与推广,特别是在当前国际经济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为规避出口风险,保障收汇安全,参加了出口信用保险。

在防范出口风险方面,中国信保的作用有目共睹,这也是众多出口企业选择信保的重要原因。而没有参保的外贸企业一旦发生险情,只能靠自身有限的力量去解决贸易中的争端,承担各种风险,遭受损失者比比皆是。

笔者所在的企业在2006年就曾发生过此类事件,是迄今为止我司遭受的最大损失。当时企业还没有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当年7月中旬,有3个货柜的包装类产品分批次出口到美国,付款方式是客户先付30%订金,尾款在出货后见提单副本付清。第一个货柜安全收款,但是第二个货柜出运后客户迟迟不付款,多次催促未果,但在此情况下,第三个货柜到仍如约出运。当时业务人员认为手握两个货柜的订金及货权凭证----提单,不怕客户不付款。可就在此时,客户对第二个货柜的产品提出质量问题,表示不能付款,我司的业务员满腹疑问,提单还在手上,为什么客户会提出质量问题?后来才知道原来客户的指定货代已经无单放货给客户。事已至此,业务员只能仓促应战,而客户提出的质量问题解决方案却是我司无法承受的,在美国当地的各种操作处理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货值。后来经过若干个不眠的日日夜夜的沟通,只收回第三个柜的货款,而第二个柜五万多美金的货款则打了水漂。

2007年企业参加了出口信用保险,在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专业人员的培训及帮助下,逐渐了解了出口信用保险。再回头分析上述案例,才意识到企业上下风险控制意识的淡薄,在第二个柜货款未按期收回的情况下仍继续出运,专业上称之为“知险后出运”,但是在接触到信保以前,没有人有这样的意识;同时也深刻体会到曾经的企业又是多么地孤立无援,面对广阔的国际市场,无论规模大小,任何单个的企业都如同一叶扁舟,不可能独自应对各种风险与挑战,很多都蒙受过巨大的损失。

如何降低风险,安全收汇,是所有外贸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现在,为数众多的外贸出口企业选择了中国信保,相信以后还会有更多的企业加入。然而,由于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外贸企业规模不一,水平参差不齐,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很多漏洞,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充分发挥信保的风险保障作用。中国信保作为大型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其参险流程设置,业务操作水平,专业人员服务方面都严谨规范无可挑剔。那么,具体是哪些因素使得外贸企业参保却得不到保障呢?以下将从企业自身的角度对此做详细的剖析。

一、              超限出运,限额过期、倒签

很多企业在限额申请上的重视程度不够,总以为有信保在,不用担心什么,往往在快要出货时才匆忙申请限额,却发现客户限额不够,无奈之下只得抱着侥幸心理超限额出运。超出部分理所当然不在中国信保承保范围之内,风险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一旦发生风险,针对超限部分,中国信保最多只能代为追讨。

限额过期也是个常见的问题,众所周知,申请到的限额是有有效期的,限额过期后就要重新申请。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于业务员疏忽,出货后进行出运申报时才发现之前申请的限额已经过期失效,只能重新申请。而限额申请是需要时间的,申请到限额后再做限额倒签,这就造成货物在出运后有个时间段处于无保护状态,倒签后中国信保也将此时间段的可能发生的风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

所以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企业虽然参保,却因为自己的违规操作不能得到完全的保护。而正确的步骤应该是“生意未成,限额先行”,特别是针对大订单,客户在付款方式方面往往会要求O/A或其它苛刻的付款条件,这个时候就需要提前向中国信保申请相应的限额,同时如果有必要还可调查买家的资信情况,为接下来的订单谈判做好准备。

二、              实际交易方与合同签订方不一致

国际市场上的买家类型千差万别,同一个买家也可能有若干个分公司、采购办等,它们之间的关系可能错综复杂,很多情况下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某个公司,实际的收货方却是另外一家公司;或者同一个买家有几个名字,注册名和贸易名不一样; 有时候还存在名称相似的买家,在确认买家公司名的时候就需要特别小心,避免发生错误,否则,出运后并未投保真正的买家,发生风险后就自然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三、              销售合同未回签,或接受不合理条款,或无交易证据

销售合同是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文件,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况。很多外贸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并没有自己正式的销售合同模板,拿到客户的采购订单后,没有与客户按自己企业的格式和条款签订销售合同,而完全答应客户采购订单中的要求。为了能够拿到订单,甚至接受客户某些不合理的交易条款。这样在发生风险时给追讨货款等工作带来巨大的阻碍。

交易中应注意保留各种证据,往来的邮件或传真都具有法律效力,是双方发生贸易关系的直接证明。无论与客户做了多久生意,都应一视同仁,在沟通中规范行为,力求严谨细致。务必要求买家将合同回签,不能因一次的沟通未果就放弃追索,任何关于订单的细节最好有书面的确认,以划分责任。那些老客户,特别是海外华人买家,沟通中语言相同,私下关系很好,与之做了很多年生意,又经常来访,有时候通过一个电话就确认了订单,企业也往往忽略了交易中那些必要的环节,没有签订合同甚至没有邮件确认,出货后即使进行投保,发生问题后也没有交易证据,造成货款无法追讨的严重后果。

四、              知险后出运

知险后出运是一种比较容易发生的错误,往往发生在老客户身上,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因为客户付尾款在很多时候并不是很及时,短期拖欠情况虽然经常发生,但客户最后都能支付。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慢慢地就忽视了这些潜在的险情,前一票货账期已到还未收到尾款,后面的货物还在继续出运,虽然每一票货都进行了投保,但是在发生风险的时候,后一票出运却属于知险后出运,按照约定,中国信保是不能进行理赔的。

2010年年底的时候,笔者所在的企业就发生了这样的案例:我司以OA/30天为付款条件与美国某买家签订合同,第一个柜的货款账期已到,客户迟迟不付款,只承诺会马上付;在这种情况下,我司继续向其出运第二批货物,并继续向其催促第一批货款,在超过账期30天客户仍未付款的情况下,我司向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报损,中国信保介入后,发现我司存在知险后出运的情况,第二批货物不在承保范围之内,只能代为追讨。经沟通,客户交代了未能按时付款的真正原因:由于美国多地区的暴风雪,影响了产品的销量,销售低迷,资金链濒于断裂,无法一次性付款,只能分期支付,在中国信保的协调下,我司与客户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最终客户如约将货款付清。

上文的两个案例中都存在知险后出运的情况,第一个案例中的事件已经让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第二次企业在中国信保的帮助下收回了货款,如果货物没有投保,结局难料。可为什么会重复地犯同样的错误呢?如上所言,这是一种比较有隐蔽性的风险,所有的外贸出口企业或多或少都遇到过客户拖欠货款的情况,时间久了,就没有把这种情况放在心上,不经意间为自己埋下了地雷。重新审查一下自己的货物出运记录,应该很多人都会发现自己的企业都存在知险后出运的情况,那就是一颗一颗的地雷,没有人会知道哪一颗会在何时被引爆。

以上比较详细地分析了那些可能导致出口信用保险形同虚设的因素,但在笔者看来,所有的原因归根结底只有一个:风险控制意识的淡薄。试想一下在2001年中国信保成立以前,外贸出口企业该如何规避各种风险?所以,风险控制应由企业自身做主导,出口信用保险是一个有力的工具,能不能用好它来保护自己,要看企业如何操作。其实风险控制应该是从接触买家伊始就应该着手去做的,在进入与买家的实质性谈判前可以利用中国信保进行买家资信调查,摸一摸买家的底细,做到知己知彼。既然参加了信保,那么企业整个的外贸业务流程就应该充分利用起出口信用保险的各种功能与作用,风险控制机制贯穿始终,实现如虎添翼的效果。

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影响国际经济稳定和走势的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与日俱增,特别是近年以来,欧洲债务危机的持续蔓延,美国经济复苏缓慢,以及国际市场整体需求不振,加大了买家违约甚至破产的几率,使得出口企业面临着更多的潜在风险。在当前这种大环境下,企业如何提高风险控制意识,积极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排查工作中不规范操作带来的隐患,合理利用避险工具,保护自身,比以往具有了更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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