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追踪
美国反倾销实践中“赔偿和解”的原因、影响及评价 一、引言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中国家具行业是市场化程度很高的一个行业,随着中国入世,中国家具规模不断扩大、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产业集聚效应不断形成。2000到2003年间,中国对美出口卧室家具迅速攀升,从原来不到3.6亿美元增长至12亿美元,四年翻了四倍多,占美国市场份额的四成。美国家具业的利润迅速下降并大量裁员。 2003年10月,美国商务部(DOC)发起对中国木制卧室家具的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高达12亿美元,成为当时中国加入WTO后涉及金额最大的一宗反倾销案。其时,厦门涌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涌泉科技”)积极发展家具产业,主攻日本市场,正积极开拓美国市场,开拓国际市场进程受到重大影响。 在此次反倾销调查过程中,中国企业原本期望获得美国的市场导向行业(MOI)待遇,作为应对此次反倾销的武器之一。但是,美国商务部(DOC)以中方“提交相关证据时间过晚”和“提交材料仍需补充大量内容”为由,认定在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的调查阶段中,启动MOI的调查程序“不具操作性”。 木制家具反倾销案件的提出,对中国家具业的出口美国市场产生严重冲击。一些外资家具企业纷纷着手迁往越南和泰国等国,不少企业因为出口受阻造成产品积压,从而停产。许多家具企业将被迫另觅生路,或将生产基地转移,或是从生产美式家具改为其他家具并开拓其他市场。 二、应对美国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的“赔偿和解”实践 虽然涌泉科技出口美国市场金额不大,但市场前景值得期待。在应对美国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的过程中,得益于厦门市商务局的指导,我司积极参与集体应诉。2004年12月,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除个别样本企业外,大部分应诉企业被裁定征收8.64%的平均关税(经过调整后最终为7.24%),其他未应诉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198.08%。涌泉科技也通过应诉获得7.24%的平均税率。 反倾销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但对获得较低税率的企业反倒因此获得难得的市场拓展机会。7.24%的平均税率使得涌泉科技在美国市场中相对于其他的竞争对手获得了很大的优势。一些美国客户主动上门联系业务,我司也借此机会将更多的营销重点放在对美国市场出口木制卧室家具上,与一些美国重点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我司家具产品此前长期出口日本为主,到2005年,我司出口美国市场就达到60%以上,并在随后2年逐步完全退出日本市场。 2006年初,美商务部宣布启动对中国木制卧室家具的第一次行政复审。因第一次复审是由美国商务部发起的,不少企业未被列入复审名单。第一次年度复审结果,平均税率大幅上调35.38%,惩罚性税率更是高达216.01%。我司未被要求进行第一次行政复审,仍然维持7.24%的税率。 因为第一次复审税率提高,美国家具制造商协会等看到机会,迫不及待地于2007年初就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第二次复审要求,并将所有享受低税率的中国企业纳入复审名单中。鉴于第一次复审平均税率均远高于7.24%,大部分企业为避免复审结果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不得不选择寻求“赔偿和解”解决模式。所谓“赔偿和解”,在美国对华家具反倾销案行政复审中,中国企业 “赔一笔钱”作为和解费的方式给美国申诉方,付钱的中国企业则被申诉方从复审名单中删除,从而不走应诉的法律程序,直接享受较低的平均税率。从2007年到2010年,起诉、和解、收钱、撤诉的闹剧每年都重演一次。历年以来,涌泉科技不得不选择向美国申诉方支付代价不小的和解费,从而尽量争取较低代价与原告方达成“赔偿和解”,以维持适用原来较低的税率7.24%。 三、“赔偿和解”的原因、影响及评价 在美国对华木制家具反倾销案中,每年的行政复审中至少有50多家企业选择“赔偿和解”的方式来结案。主要原因是寻求较低代价和较低风险来解决问题。因为第一次复审大幅调高了平均税率,如果参加复审的话,结果不确定、风险难控。从博奕风险角度来看,通过“赔偿和解”,可以控制短期风险,继续以原审中的反倾销税率向美国出口,而不用经过冗长的法律程序等待一个不确定的未来。同时,美国复审调查中抽样方式的变化,也推动中国企业选择“赔偿和解”。美国对华家具反倾销案原审中,美国商务部选择强制应诉企业样本采用2005年开始引入的全新抽样方式,实行随机抽签,不再按照企业出口量的大小排名,选取排在前几位的作为样本参加全程调查。按美国法律,其它涉案企业的反倾销平均税率是由这些“样本”企业的单独税率加权平均算出。显然,样本企业税率的高低,就成为决定其它应诉企业命运的关键。如果样本企业都是大企业,那么整个行业就有可能取得相对较低的平均税率。因为无论是从资金实力、管理水平还是应诉经验等条件看,大企业获得更低单独税率的概率,都比小企业高得多。相反,采取随机抽样方法,由于涉案企业中小企业远多于大企业,那么小企业被选为样本企业的可能性很高,最后样本企业得到相对更高的单独税率、进而整个行业平均税率更高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增高。因此,面对这种情况,中国企业只能选择“赔偿和解”。 (一)“赔偿和解”不利中国企业。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采取“赔偿和解”私了方式是不明智的选择,因为会丧失主动权,形成不好的示范效应,进一步助长美申诉方滥用反倾销“敲诈”中国企业的嚣张气焰。“赔偿和解”只能换来单个企业的一时“苟安”,但失去的却是行业整体的长远利益,最终会伤及企业自身。但是,从企业大部分企业自身的层面来看,也是不得已的选择,必须要度过暂时的难关。 (二)“赔偿和解”于法无据。一方面,“赔偿和解”违背世贸规则。另一方面,美国《伯德修正案》规定,遭到国外产品倾销损害的美国国内申诉方,将从反倾销税中得到补偿。这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美国国内产业滥用反倾销。但该法案已被世贸组织裁定违法,美国总统布什于 (三)“赔偿和解”导致不公平贸易。反倾销本来是针对国际贸易中不正当的价格歧视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以实现贸易的公平化。但是,美国家具协会、企业及美国有关律师导演的部门企业之间的赔偿和解行为却则是不公平的行为。虽然美国商务部表示并不赞同私下和解,但他们没有对各方达成的协议进行调查和监管的权力,只能坐视这种闹剧每年不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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