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火炬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工信规〔2023〕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附件1),现就2024年第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标准 (一)应在厦门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二)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按照申报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创新直通条件之一: 1.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备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二、评价流程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每季度开展一次。由各区、火炬管委会负责组织,企业按市场主体登记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具体流程如下: (一)网络申报 企业按属地原则登录“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培育专区”(http://py.xmsme.cn/),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自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操作详见附件3)。 2024年第一批申报截止日期至2024年3月18日,之后均开放申请,每季度审核公布。 注:可申报省市请选择厦门市,企业注册地请选择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或火炬高新区。 (二)网络申报材料要求 登录系统填写:企业基本情况、主导产品情况、经济效益和经营情况、创新能力、所属领域及其他材料,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1.2021年、2022年、2023年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套表),需包含研发费用、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2.I类知识产权证书、II类知识产权证书(或有); 3.满足创新直通条件需附以下至少一项材料(可不提供上述1-2项材料):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证明材料(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防科技奖,应包含排名情况证明);或近三年获得省级科技奖励证明材料(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应包含排名情况); (2)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证明材料; (3)研发机构证明材料(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4)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证明材料。 (三)审核公布 各区、管委会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对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息报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可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三、联系方式 思明区工信局:5885927、2058997 湖里区工信局:5722172、5939171 集美区工信局:6220363、6219135 海沧区工信局:6057579 同安区工信局:7010102 翔安区工信局:7882763 、7886536 火炬管委会:5382025、5380032 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233621、2211821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896792 附件:1.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2.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3.厦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操作手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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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邀请外国人来厦(商务类)资格审核”申报系统升级改造的通知 各申报企业: 自2017年8月21日(周一)我局将对“邀请外国人来厦(商务类)资格审核”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过渡期间请需申报企业仔细阅读本通知附件中的《临时办
2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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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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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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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
无标题文档 关于组织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服务外包交易博览会的通知 各相关园区、企业: 由中国商务部、杭州市人民政府主办,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浙江省商务厅和杭州市商务委员会共同承办的第八届中国国际服务外包交易博览会将于20
2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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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
无标题文档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7年度技术出口和技术进口贴息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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