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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新材料企业认定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市新材料产业发展,根据市经信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关于加快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厦经信产业〔2016〕452号)精神,现就开展新材料企业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在厦门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企业产品中应有一种(含)以上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或《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2017)》或《福建省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上述资料可上我局官网查阅)所列的新材料领域的材料;
(三)2016年度企业新材料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新材料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超过50%(含)。
二、申报资料
(一)《2017年厦门市新材料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新材料所属知识产权归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限
2017年8月30日前。
(二)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用A4纸正反面打印,编排目录和页码,胶装加封皮,并于书脊处注明申报单位名称,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报送地点
纸质件报送地点:湖里区新丰三路日华国际大厦201室H1单元厦门市新材料产业协会。
(四)申报说明
只有经认定的新材料企业才能申报新材料相关政策支持。
申报单位应当坚持诚信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证明材料,一经发现即取消申报资格,并将失信记录载入其信用档案。已有失信记录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认定有效期
认定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需重新审核。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厦门市经信局产业处,陈丹艳,电话:2896584
厦门市新材料产业协会,旷双云,电话:18965844274
附件:2017年厦门市新材料企业认定申请表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8月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017年厦门市新材料企业认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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