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2012年12月20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经授能字第10104040301号令,订定发布“太阳光电变流器产品登录作业要点”全文14点,自即日生效。如下: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简化经营电力网的电业审查太阳光电发电设备并联申请流程,提高审查作业效率,并确保并联、安规、电磁相容的安全性及适用60Hz的并联保护,特订定本要点。 有关太阳光电变流器产品(Photovoltaic Inverter)的登录,依本要点办理。但商品检验主管机关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二、本要点的执行由本部能源局(以下简称本局)办理。 三、本要点适用范围为太阳光电变流器产品,但独立型及紧急防灾型(独立/并联混合型)的太阳光电变流器产品不适用。 四、本要点适用对象如下: (一)依台湾地区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或经认许的外国公司。 (二)依台湾地区法律设立登记的社团或财团法人。 五、申请人应填具太阳光电变流器产品登录申请表(如附件一),并检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公司应检具公司最新登记(变更)文件、最近一期营业人销售额及税额申报书(401表);如公司设立未满半年,可以公司负责人签署的依法营运声明书(如附件二)代替。 (二)社团或财团法人应检具法人登记资格证明文件及最近一期完税证明。 (三)太阳光电变流器产品规格书。 (四)检附以下太阳光电变流器通过认证的证明文件: 1. 自申请日起算,有效期限须至少六个月以上的并联验证证书(含文件(Certificate)或完整试验报告书或其它可资证明文件)。 2.自申请日起算,有效期限须至少六个月以上的安规验证证书(含文件(Certificate)或完整试验报告书或其它可资证明文件)。 3.具电磁兼容的可资证明文件。 4.具工厂检测的可资证明文件。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检附的文件如为复印件者,申请人应于文件上注记「与正本相符」字样,并盖申请人公司章(如为社团、财团法人则为法人全名章)及负责人印章。 申请文件有不齐备者,本局可驳回或通知申请人补正。 六、前点第一项第四款的认证基准,系指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 (一)并联验证:应采CNS 15382C6445、IEEE 1547、VDE-AR-N4105或VDE 0126-1-1认证基准。 (二)安规验证:应采CNS 15426C6450-1、EN-62109-1或EN 50178、UL 1741认证基准。 (三)电磁相容验证:应采CNS 14674-1、CNS 14674-3、EN-61000-6-2、EN-61000-6-3或FCC part15 classA&B认证基准。 申请人检附的太阳光电变流器的并联、安规、电磁相容均应通过同一认证区域的认证基准。 除第一项所定的认证外,申请人就其它国际通行认证,如认可资适用时,可备具相关资料提请本局审查;经审查通过者,视同符合第一项规定。 七、第五点第一项第四款所指的验证证书,须经以下组织认可的测试实验室/验证单位核发: (一)全国认证基金会(TAF,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 (二)CB测试实验室(CBTLs,Certification Body Testing Laboratories) (三)德国GS认证单位(ZLS,Zentralstelleder Landerfur Sicherheitstechnik) (四)美国OSHA(Occupational Safety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的NRTLs(Nationally Recognized Testing Laboratories) 八、为审查太阳光电变流器产品登录申请,本局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 前项审查可以书面为之;审查有疑义时,可要求申请人提出说明。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申请案,由本局核发同意登录函,并将产品登录于本局设置的「太阳光电变流器产品登录网站」(以下简称本网站);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者,由本局驳回其申请。 前项登录于本网站的太阳光电变流器产品数据,有任何变动时,申请人应重新提出申请。 九、太阳光电变流器产品登录本网站的内容如下: (一)厂牌。 (二)型号。 (三)制造厂厂址。 (四)额定交流输出功率。 (五)额定交流工作频率(须符合适用60Hz)。 (六)额定直流输入电压/额定交流输出电压(应注明单相/三相)。 (七)取得并联验证所适用的认证基准及认证实验室。 (八)取得安规验证所适用的认证基准及认证实验室。 (九)取得电磁兼容验证所适用的认证基准及测试实验室。 (十)产品登录的有效期间。 (十一)并联、安规验证证书的有效期间。 (十二)经营电网的电业并联核可的历史资料。 (十三)登录项目异动信息。 十、经登录的太阳光电变流器产品;其认证基准经本局检视有异动或修正者,本局应就异动或修正事项于本网站公告;原申请太阳光电变流器产品登录者,于公告日起三个月内,可依异动或修正事项的认证基准,检附相关资料重新申请登录。 十一、太阳光电变流器产品登录本网站期限,为期二年。但登录产品的验证证书有效期限早于登录期限者,登录期限以验证证书有效期限为准。 前项登录期限届至前六个月内,原申请登录人得向本局申请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为二年。 前项展延申请,应检附声明书(如附件三)、原同意函及原产品规格书。但视当时实际情况可免附原产品规格书。 第一项登录展延申请,经审查小组审查通过者,登录期限自原登录期限届满日起展延二年;惟展延的期限仍不得超过原验证证书有效期限(以有效期间最早到期者为准)。 十二、经登录本网站的太阳光电变流器产品,经营电力网的电业于受理太阳光电发电设备设置者申请设备并联时,可依本局登录同意函或查验本网站所下载该产品登录的信息,替代太阳光电变流器产品规格书的审查。 十三、已登录的太阳光电变流器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可移除其于本网站的登录: (一)第五点第一项第三款的验证证书或可资证明文件于登录期限内失效,申请人未检附其它有效的验证证书或可资证明文件重新提出申请者。 (二)依第十点规定,原申请太阳光电变流器产品登录者逾期未提出重新申请者。 (三)依第十一点规定,登录有效期限届满未经原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或申请未通过审查者。 (四)申请人所提出的太阳光电变流器产品相关文件有伪造不实、变造或其它违法情事,经本局查证属实者。 (五)产品使用期间曾发生事故,经本局认定有安全疑虑者。 有前项第四款情形者,本局自移除该登录的日起两年内不受理相同型号产品的申请案。 十四、申请人所申请登录的太阳光电变流器产品,系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曾与经营电力网的电业同意并联者,申请人可检附该同意并联相关文件(并联协议书与并联同意函等),径向本局申请登录。 前项登录期限自经营电力网的电业最近一次核可并联申请的日起二年;惟所检附的验证证书有效期限早于登录期限者,登录期限以验证证书有效期限为准。 登录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依据本要点规定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并通过审查者,本局应移除其于本网站的登录。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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