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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9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21301901号公告,预告“婴儿奶嘴的亚硝胺限量标准”草案,预告终止日为7月26日。 “行政院卫生署”于1985年4月29日依职权订定发布婴儿奶嘴的亚硝胺限量标准,据以规范婴儿奶嘴的卫生安全,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为配合2013年6月19日修正公布的「食品卫生管理法」条次变更,故另以法规命令订定之,原婴儿奶嘴的亚硝胺限量标准拟停止适用,本次新订其授权依据与施行日期,故拟具「婴儿奶嘴的亚硝胺限量标准」修正草案,计三条,其要点如下: 一、本标准法源的依据。(草案第一条) 二、婴儿奶嘴的亚硝胺限量规定。(草案第二条) 三、本标准的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条) 第 1 条 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婴儿奶嘴的亚硝胺(Nitrosamines)限量标准为 10 ppb 以下。 第 3 条 本标准定于1985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更多详情参见: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33&NID=112489.00&kw=&TY=19,21,22&sd=0001-01-01&ed=9999-12-31&total=70053&NCLID=&lsid=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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