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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9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21301901号公告,预告“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剂卫生标准”草案,预告终止日为7月26日。 “行政院卫生署”于1984年11月15日依职权订定发布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剂卫生标准,据以规范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剂的卫生安全,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为配合2013年6月19日修正公布的「食品卫生管理法」条次变更,故另以法规命令订定之,原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剂卫生标准拟停止适用,本次新订其授权依据与施行日期,另将原标准中的咀嚼基剂法表移列为本标准附表,以臻明确。拟具「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剂卫生标准」修正草案,计五条,其要点如下: 一、本标准法源的依据。(草案第一条) 二、口香糖及泡泡糖可使用的基剂规定。(草案第二条) 三、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剂的重金属限量规定。(草案第三条) 四、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剂的微生物限量规定。(草案第四条) 五、本标准的施行日期。(草案第五条) 第 1 条 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口香糖及泡泡糖可使用的基剂如附表,应由符合该表中所列各项规定的物质一种或多种组成,其各成分的使用量不得超过加工所必需者。除附表中所列物质外,也可含依「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的规定准用于口香糖及泡泡糖中的食品添加物。 第 3 条 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剂的重金属限量: 一、砷:3 ppm 以下(以 As 计)。 二、铅: 3 ppm 以下。 三、重金属: 0.004 %以下(以 Pb 计)。 第 4 条 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剂的微生物限量,应符合「一般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 5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更多详情参见: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35&NID=112487.00&kw=&TY=19,21,22&sd=0001-01-01&ed=9999-12-31&total=70053&NCLID=&lsid=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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