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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真空吸尘器的ErP实施条例
2013-07-24

欧盟发布真空吸尘器的ErP实施条例
2013年7月8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有关真空吸尘器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条例(EU) No 666/2013。该条例是ErP指令(2009/125/EC)下的针对真空吸尘器的实施措施,规定了家用和商用真空吸尘器的能源性能、清洁性能(地毯和硬地板)、灰尘再释放、噪声、软管和电机的耐用性以及信息要求。根据ErP框架指令2009/125/EC,不符合这些生态设计要求的真空吸尘器将不允许在欧盟市场投放。
一、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电源驱动的真空吸尘器,包括混合动力的真空吸尘器。但不适用于:湿式、干湿、电池驱动、机器人式、工业或中央真空吸尘器;地板打蜡机;户外吸尘器。
二、生态设计要求
根据条例的要求,真空吸尘器的生态设计要求分两个阶段实施:
1.自2014年9月1日起,真空吸尘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l   年耗电量应小于62.0 kWh/year;
l   额定输入功率应小于1600 W;
l   地毯上吸取的灰尘(dpuc)应大于等于0.70(不适用于硬地板吸尘器);
l   硬地毯上吸取的灰尘(dpuhf)应大于等于0.95(不适用于硬地板吸尘器)。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水过滤吸尘器。      
2.自2017年9月1日起,真空吸尘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l   年耗电量应小于43.0 kWh/year;
l   额定输入功率应小于900 W;
l   地毯上吸取的灰尘(dpuc)应大于等于0.75(不适用于硬地板吸尘器);
l   硬地毯上吸取的灰尘(dpuhf)应大于等于0.98(不适用于硬地板吸尘器);
l   灰尘再释放率应不超过1.00%;
l   声功率级应小于等于80 dB;
l   软管(如果有)应是耐用的,以至于它在应力下振动40000次仍可以使用;
l   操作电机寿命应大于等于500小时。
三、制造商提供的信息要求
制造商及其授权代理或者进口商的技术文件、适用说明书册子以及免费网站应包含以下信息:
l   新能源标识指令2010/30/EU下公布的任何关于真空吸尘器实施条例所要求的信息;
l   用于确保符合上述要求的测量和计算方法的简短标题或参考标准编号;
l   对于硬地板吸尘器,有关它们不适合用于地毯上的说明;
l   对于地毯吸尘器,有关它们不适合在硬地板上使用的说明;
l   对于可以用于真空吸尘以外其他功能的器具,有关真空吸尘的电输入功率,如果该功率低于器具的额定输入功率;
l   以下三种类型的真空吸尘器必须进行测试:一般用于真空吸尘器、硬地板吸尘器、地毯吸尘器;
l   为了维护目的关于非破坏性拆卸的信息,特别是有关软管、吸盘入口、电机、壳体和电线电缆的信息;
l   关于拆解特别是有关电机和电池在寿命终期循环再生、回收和废弃的信息。
(EU) No 666/2013详见: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3:192:0024:0034:EN:PDF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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