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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相关规定” 9月20日起生效
2012-09-10

台湾地区“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相关规定” 9月20日起生效
2012年9月6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11302808号公告,制定“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相关规定”,自2012年9月20日生效。公告事项如下:
一、实施食品类别(品项):自2012年9月20日起制造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
二、标示事项:
(一)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应以中文显著标示其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但其中文所标示的厂商身分表明为制造厂且其地址足以表征为原产地(国)者,不在此限。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为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应另以中文显著标示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
(二)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三)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其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国为原产地(国)。
(四)有容器或包装的进口食品其原产地(国)认定,依“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认定。其属“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第七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实质转型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者,于台湾进行包装贩卖时,其单一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应标示其原产地(国),内容物为混装的食品,则以各食品混装含量(重量)由多至少依序标示原产地(国)。
(五)标示的单一字体的长度及宽度各不得小于2毫米。但最大表面积不足10平方厘米的小包装,其标示的单一字体的长度及宽度各可小于2毫米。
三、本署2007年6月13日卫署食字第0960404142公告“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应于个别产品的外包装标示原产地”及2010年7月26日署授食字第0991302109号公告修正“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应于个别产品的外包装标示原产地”,自2012年9月20日起停止适用。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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