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一、实施食品类别(品项): (一)非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为原料的散装食品:所有食品类别(品项),但现场烘焙(烤)食品及现场调理即食食品除外。 (二)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为原料的散装食品:所有食品类别(品项)。 二、标示事项: (一)食品贩卖业者已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者: 1.未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为原料的散装食品,应标示品名及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 2.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为原料的散装食品,应标示品名、原产地(国)、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其内容物仅含有单一生牛肉或生牛可食部位者,可择一标示食品原产地(国)或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现场烘焙(烤)食品及现场调理即食食品,仅须标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 (二)食品贩卖业者未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者: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为原料的散装食品,应标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 (三)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四)食品中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国为原产地(国)。 (五)原产地(国)应以中文显著标示,其标示可以卡片、标记(标签)或标示牌(板)等型式,采悬挂、立(插)牌、黏贴或其他足以明显辨明的方式,择一为之。 (六)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产地(国)标示的单一字体长度及宽度,其以标记(卷标)注记者,各不得小于2毫米;以其它标示型式者,各不得小于2厘米。 三、本署2009年3月25日卫署食字第0980400452号公告“散装食品标示相关规定”及2010年2月9日署授食字第0991300008号公告修正“散装食品标示相关规定”的实施食品类别(品项),自2012年9月12日起停止适用。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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