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一、显示器申请节能标章认证,其适用范围、能源耗用试验条件及方法与能源耗用基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适用范围:产品须符合标准CNS 14336-1或CNS 14408规范或经“经济部”能源局认定的显示器。 (二) 能源耗用试验条件及方法: 1、可视屏幕对角线尺寸762公厘以上(或30吋以上)的显示器: 显示器耗能测试须符合能源之星对电视机的要求事项(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Televisions–Test Method Rev.Aug-2010)的试验条件及方法进行测试,并计算消耗功率。 2、可视屏幕对角线尺寸低于762公厘(或低于30吋)的显示器: 显示器耗能测试须符合能源之星对显示器的要求事项(ENERGY STAR Test Method for Displays – Test Method Rev.Aug -2010)的试验条件及方法进行测试,并计算消耗功率。 (三) 显示器能源耗用基准: 1、可视屏幕对角线尺寸762公厘以上(或30吋以上)的显示器,能源耗用实测值不得高于下列基准值: 耗电模式 平均消耗功率(瓦,W) 开机模式 0.0127 × A注+8.635 待机模式 0.5 注:A为可视屏幕面积,以平方公分表示。 若出厂具自动亮度控制(Automatic Brightness Control;缩写ABC)功能而不能关掉者,开机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依Pon=(0.55×Po)+(0.45×PABC)计算,其中Po系在周围照度300 lux环境下量测的平均消耗功率,PABC系在周围照度 0 lux环境下量测的平均消耗功率。 2、 可视屏幕对角线尺寸低于762公厘(或低于30吋)的显示器,其能源耗用实测值不得高于下列基准值: 耗电模式 平均消耗功率(瓦,W) 开机模式 0.0121 × A注+2.1892 待机模式 0.5 关机模式 0.5 注:A为可视屏幕面积,以平方公分表示。 若出厂具自动亮度控制(ABC)功能而不能关掉者,开机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依Pon=(0.8×PH)+(0.2×PL)计算,其中PH系在周围照度 300 lux环境下量测的平均消耗功率,PL系在周围照度 0 lux环境下量测的平均消耗功率。 二、前点节能标章能源耗用的实测值,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 标章使用者的名称及住址须清楚记载于产品或包装上。 (二) 标章使用者若为代理商,其制造者的名称及地址须一并记载于产品或包装上。 (三) 产品型录上应标示产品的能源耗用值(瓦,W)。 (四) 产品能源耗用实测值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四舍五入。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2.14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