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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正发布显示器节能标章能源耗用基准与标示方法,2012年12月13日起生效
2012-12-17

台湾地区修正发布显示器节能标章能源耗用基准与标示方法,2012年12月13日起生效
2012年12月13日,台湾地区“经济部”能源局发布能技字第10105001730号令,将“监视器节能标章能源效率基准与标示方法”修改为“显示器节能标章能源耗用基准与标示方法”,并修正发布全文2点,自即日生效。条文如下:
一、显示器申请节能标章认证,其适用范围、能源耗用试验条件及方法与能源耗用基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适用范围:产品须符合标准CNS 14336-1或CNS 14408规范或经“经济部”能源局认定的显示器。
(二) 能源耗用试验条件及方法:
1、可视屏幕对角线尺寸762公厘以上(或30吋以上)的显示器:
    显示器耗能测试须符合能源之星对电视机的要求事项(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Televisions–Test Method Rev.Aug-2010)的试验条件及方法进行测试,并计算消耗功率。
2、可视屏幕对角线尺寸低于762公厘(或低于30吋)的显示器:
    显示器耗能测试须符合能源之星对显示器的要求事项(ENERGY STAR Test Method for Displays – Test Method Rev.Aug -2010)的试验条件及方法进行测试,并计算消耗功率。
(三) 显示器能源耗用基准:
1、可视屏幕对角线尺寸762公厘以上(或30吋以上)的显示器,能源耗用实测值不得高于下列基准值:

耗电模式
平均消耗功率(瓦,W)

开机模式
0.0127 × A注+8.635

待机模式
0.5

    注:A为可视屏幕面积,以平方公分表示。
        若出厂具自动亮度控制(Automatic Brightness Control;缩写ABC)功能而不能关掉者,开机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依Pon=(0.55×Po)+(0.45×PABC)计算,其中Po系在周围照度300 lux环境下量测的平均消耗功率,PABC系在周围照度 0 lux环境下量测的平均消耗功率。
2、   可视屏幕对角线尺寸低于762公厘(或低于30吋)的显示器,其能源耗用实测值不得高于下列基准值:

耗电模式
平均消耗功率(瓦,W)

开机模式
0.0121 × A注+2.1892

待机模式
0.5

关机模式
0.5

    注:A为可视屏幕面积,以平方公分表示。
         若出厂具自动亮度控制(ABC)功能而不能关掉者,开机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依Pon=(0.8×PH)+(0.2×PL)计算,其中PH系在周围照度 300 lux环境下量测的平均消耗功率,PL系在周围照度 0 lux环境下量测的平均消耗功率。
二、前点节能标章能源耗用的实测值,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 标章使用者的名称及住址须清楚记载于产品或包装上。
(二) 标章使用者若为代理商,其制造者的名称及地址须一并记载于产品或包装上。
(三) 产品型录上应标示产品的能源耗用值(瓦,W)。
(四) 产品能源耗用实测值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四舍五入。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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