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本次除修正原有碘及铯等放射性核种于乳品、婴儿食品及其它一般食品的安全容许量外,并扩大新增锶等七种放射性核种于食品中的限量规定;并特别针对不同类别食品,就相关限量标准的适用加以备注说明,使相关标准的适用更合乎实际需求。 另外,如果台湾境内发生核灾事故,由于灾害规模、食品受污染的范围及程度无法预测,故届时对于食品中污染的相关限量,可视实际情况另行会商相关机关整体评估后,另订暂时性安全容许量,并优先适用之。 本次修订的要点如下: 一、增列锶等七种放射性核种及修正碘及铯放射性核种的安全容许量。(修正条文第2条) 二、增订于台湾境内发生核灾事故时,安全容许量的应变调整方式。(修正条文第3条) 修订后的条文如下: 第 1 条 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的安全容许量如下: 单位:贝克/公斤(Bq/kg) 食品种类 放射性核种 乳品及婴儿食品 其它食品 碘-131 131(I) 55 100 铯-134+铯-137 134+137(Cs) 200 600 锶-90、钌-106 90 106(Sr, Ru) 100 100 锶-89、钌-103 89 103(Sr, Ru) 1000 1000 钸-238、钸-239、镅-241 238 239 241(Pu, Pu, Am) 1 10 备注: 一、食品中如同时检出多个核种,则其检出值与该核种对应的限值比值总和不得大于1。 二、本标准适用于“直接供食用状态”的食品,下列型态食品的适用分别说明如下: 1.干燥或浓缩等非供直接食用的食品,且标示有调理或稀释建议(如:奶粉或浓缩果汁),应依调理建议调制成供食用的状态后再行检测。 2.茶叶、茶包等以热水萃取后饮用其茶汁者,以原贩卖的干燥型态直接检测。 3.针对占总膳食摄取量极少的食品(如:调味香辛料),限量值可提高至十倍。 第 3 条 如遇有核灾事故发生在台湾境内时,可会商相关机关另订暂时性安全容许量,并优先适用之。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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