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新制定的“食品卫生管理法”于2013年6月19日公布,依该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同条第四项规定,第二项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制定。目前“食品药物管理署”已制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草案并于2013年8月8日预告。鉴于“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草案系以现行“食品安全管制系统”为架构,酌修条文不确定性用语,并以分条书写以符合“中央法规标准法”规定,据此,取代现行“食品安全管制系统”,故预告废止“食品安全管制系统”。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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