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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修订优良农产品验证管理办法,增列籼米米谷粉验证基准
2013-05-03

台湾地区拟修订优良农产品验证管理办法,增列籼米米谷粉验证基准
2013年4月25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牧字第 1020042497 号公告,预告“优良农产品验证管理办法”第4条条文的附件四修正草案,预告终止日为5月6日。
台湾地区“优良农产品验证管理办法”自2007年6月15日订定发布施行,迄今历经4次修正。根据该办法第4条第二项,针对特定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项目定有验证基准,为因应市售米粉充斥玉米淀粉信息,大量掺混玉米淀粉的米粉制品含米量多未达CNS标准规定;并提升台湾产优质米食加工品的质量,有效提振消费者对台湾产米食加工品的信心,故检讨修正现有食米项目的验证基准,增列米食加工品涵括米粉丝及各项米食制品专用籼米米谷粉的产品验证,以强化台湾产米食原料供应及末端加工产品的产业链连结,故拟具该办法第4条附件四修正草案。
第 4 条    申请优良农产品验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或登记的厂(场)、农民团体或营利事业。
    二、厂(场)的卫生管理、产品的卫生安全及包装均符合有关法令的规定。
    三、厂(场)及其产品符合“中央”主管机关订定的验证基准。
        前项第三款所定验证基准,依其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项目如附件一至附件十六。
更多详情参见: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35&NID=110455.00&kw=&TY=19,22&sd=0001-01-01&ed=9999-12-31&total=53418&NCLID=&lsid=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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