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台湾地区“农药使用及农产品农药残留抽验办法”于1989年11月17日订定发布施行,历经1999年6月29日、2007年5月15日及2009年12月7日三次修正。鉴于近年来农民违规用药造成农药残留不合格事件频传,为符合现行法制规范及确保民众饮食健康安全,加强违规使用农药的裁罚效果,以遏制近来频传的违法事件,故拟具第三条修正草案,删除有关违规使用农药而情节轻微者,可实施安全用药教育,拒绝接受教育或再次违反者,才处以罚款的规定,以落实确保农产品安全的施政目标。修正后的第三条如下: 第 3 条 使用农药者应按农药标示记载的使用方法及其范围施药。但农药使用方法及其范围经“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告者,不在此限。 农药管理人员提供农药的咨询,应于前项所定使用方法及其范围内为之。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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