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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文尼亚外籍劳工政策
2003-04-18

斯洛文尼亚外籍劳工政策

斯洛文尼亚对外籍劳工实行定额许可证管理制度,外籍劳工总人数控制在斯人口总数的5%即10万人以内,由斯就业局统一掌握发放。
  外籍劳工许可证分特别就业、一般工作和打工三种许可证。特别就业许可证不受雇主和年限限制,可自由选择工作单位和岗位,就业权与斯本国公民相同;一般工作和打工许可证必须有用人单位申请和有效雇用合同;一般工作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无需年审和换证,打工许可证视具体情况而定。雇主必须为雇员支付个所得税、医疗和失业保险等费用。
  欧盟国家公民在斯就业享有与斯公民的同等权利,其他国家公民根据两国政府间的有关协议和具体情况而定。
  工作许可证可由雇主或本人向斯就业局申请,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无犯罪证明、技术等级证明、雇主申请及雇用合同等,在医疗部门就业需提交学历和学位证明。凭斯就业局签发的工作许可向斯驻外使馆申办工作签证,工作签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限一次出入境,并可随工作许可延期。
  目前,中国在斯就业的劳务人员约200余人,主要在斯开餐馆或打工,少部分开展贸易。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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