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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办征科函〔2021〕201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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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1〕2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2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六、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七、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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