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贸文告

经贸文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2021-12-13

     无标题文档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8日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