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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各成员就廉价药品进口问题达成一致
2003-09-04

世贸组织各成员就廉价药品进口问题达成一致

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各成员打破了各方就保护知识产权和公众健康所形成旷日持久的僵局,同意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允许自身无生产能力的最不发达成员通过强制授权进口较专利药品相对廉价的非专利药品。所谓强制授权,即无须经过专利权所有人同意,即可从事专利药品的制造与销售。
  这一决定解决了2001年11月世贸组织多哈部长会议所遗留的涉及知识产权与公众健康的问题。世贸组织总干事素·帕猜指出,“这对世贸组织来说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协议,它使得最不发达成员可以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知识产权规则的弹性来对付严重危害其本国人民身体健康的疾病。它最终证明世贸组织可以处理既涉及人道主义又涉及贸易的问题。世贸组织各成员通过作出妥协、成功解决这一棘手问题的本身就证明他们解决问题的诚意。它同时预示着墨西哥坎昆部长会议有了好的开端和前进动力,我衷心希望各成员共同努力,在其他突出的贸易争端问题上达成一致”。
  世贸组织各成员达成的这一协议放弃了根据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世贸组织成员所承担义务的严格要求。该协定要求强制授权下的生产必须主要用于满足本国国内市场的需求。这实际上就限制了没有药品生产能力的国家无法从已经获得专利权注册的药品生产国进口廉价非专利药品。在新达成的协议中,世贸组织各成员同意放弃承担义务的要求直到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部分世贸组织成员表示,他们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会使用这一新的规定,这些世贸组织成员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色列、科威特、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墨西哥、卡塔尔、新加坡、中国台北、土耳其和阿联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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