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简讯

市场简讯
世贸组织对美国执行争端解决机构《伯尔德法案》裁决的期限作出仲裁
2003-06-19

世贸组织对美国执行争端解决机构《伯尔德法案》裁决的期限作出仲裁

  2003年6月13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仲裁人谷口安平(Yasuhei Taniguchi)就美国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对其《伯尔德法案》裁决的期限所引发的争端作出仲裁。
  2003年1月27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采纳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对美国《伯尔德法案》的裁决结果,要求美国将该项法律与美国在世贸组织协议中所作的承诺相一致。
  2003年2月26日,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美国表示需要一个“合理的时间期限”来执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所作出的建议。2003年3月14日,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智利、欧盟、印度、印尼、日本、韩国、墨西哥和泰国通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与美国就执行裁决期限的磋商未能达成一致。因此,申诉方要求对此作出约束性的仲裁。为此,2003年4月2日,世贸组织总干事任命谷口安平为仲裁人。
  在执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建议期限的问题上,美国主张自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采纳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裁决后15个月执行完毕。因此,执行期限至2004年4月27日。美国政府强调,执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建议涉及美国法律的修改,因而要通过美国国会。这将经历“漫长的过程”。同时,美国政府指出15个月的执行期限在日本烧酒案和欧盟荷尔蒙案中均有先例。
  申诉方认为,美国政府执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建议“合理的时间期限”是自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采纳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裁决后的6个月,即应在2003年7月27日前执行完毕。本案申诉方还坚持美国执行建议的惟一方式就是废除《伯尔德法案》,而对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分配方式的调整不能被视为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建议的履行。
  谷口安平在仲裁书中指出,要求美国政府必须以废除《伯尔德法案》作为执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建议的惟一方式是没有根据的。美国政府执行建议的“合理时间期限”为11个月,即自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采纳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裁决日的2003年1月27日~2003年12月27日终止。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