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指南
什么叫“给惠国成份”?哪些国家采用?它对我国利用普惠制有何现实意义? 一些给惠国规定:受惠国从给惠国进口原料、零部件加工制成产品后,再出口到该给惠国时,这些原料、零部件称为给惠国成份,可作为该受惠国本国成份来对待。采用给惠国成份的给惠国有:欧洲联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日本。给惠国成份规则对我国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十分有利,尤其是为我国发展来料、进料加工业务提供了方便条件。实行时,只要持有我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即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但是,日本政府规定,运用给惠国成份规则时,受惠国签证机构还必须签发《从日本进口原料的证明》作为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的附件。此外,日本又规定,对某些皮革、人造革、玻璃纤维、鞋料、纺织品、旅行用品等,给惠国成份规则不适用。 欧盟从1995年1月1日起也实行了给惠国成份的规定,欧盟产的原料、零部件可作为出口受惠国的本国成份对待。受惠国签证当局在签发产地证格式A时应参考欧盟成员国海关签发的“流动证书”(MovementCertificateEUR.1),并在格式A第四栏中注明“ECCumulation”,以说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欧盟产的原料或零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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