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指南
欧盟普惠制方案对证明形式有哪些规定? 凡符合欧盟有关普惠制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品,出口受惠国有关签证当局应签发一份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作为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必备的书面证明文件。进口商对符合规定的产品持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逐批申报进口。除了在正常情况下的逐批申报外,欧盟规定对商业价值较大。频繁进口到欧盟的货物也可采取集中申报的办法,进口商可在货物第一次进口时向海关提高一个单一的原产地证明,欧盟主管海关当局对此种方式的申报在数量和期限上可做出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在实行给惠国成份时,受惠国签证当局对生产中使用了从欧盟进口的原材料的产品签发产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时要依据欧盟有关当局签发的EUR.1证书,但日也可依据欧盟原材料出口商的发票申明。欧盟对出口商使用发票申明有较严格的管理,规定:出口商应是经欧盟海关当局授权的“经批准的出口商”,海关当局繁华每个“经批准的出口商”的个授权号码,该号码必须显示在发票申明上,海关当局对“经批准的出口商”的授权情况进行监管。戎他的出口商对每批货物金额不超过3000欧元的货物也可作出发票申明。发票申明的用语有统一规范的要求。 对个人之间的届寄小包裹、偶尔进口、单独用于接收人、旅行者及家人用的货物,金额不超过215欧元,以及金额不超过600欧元的旅行者个人行李,如从牲和数量上被证明是非商业性质的进口,不需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也可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超过规定金额的此类货物需提供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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