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2003〕278号)的有关规定,为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实现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鼓励使用替代产品,现就2006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氟氯烃类物质)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111-三氯乙烷)的进口配额总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的原则,同时考虑到国内生产和消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际情况,2006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药用气雾剂(MDI)分散剂的CFC-11)(三氯氟甲烷)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总量分别确定为380吨和2200吨(详见附件)。
二、2006年作为药用气雾剂(MDI)分散剂的CFC-11(三氯氟甲烷)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的配额暂按总量的70%分配,剩余的30%将视国内外市场的实际需求于2006年9月份进行调剂分配。
三、加强对CFCs配额许可证管理,对CFC-11、CFC-12(二氟二氯甲烷)、哈龙1301进行净出口总量控制。企业完成每一笔出口合同,须及时将出口报关单或其复印件报送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规定》(环发〔2000〕85号)的有关规定,申领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的企业,需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企业凭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向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2006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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