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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反倾销终裁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56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反倾销终裁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4年第56号
【发布日期】2014-08-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3年8月1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54号),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该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种类的光纤、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单模光纤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4年5月13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存在倾销,中国单模光纤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威胁,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及措施范围

    本案被调查产品及实施措施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和措施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

    被调查产品名称:单模光纤。英文名称: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单模光纤是指在一定的波段范围内,只传输单一模式光信号的光纤。单模光纤的芯径通常在4-12μm范围内,包层直径为125μm左右,涂覆层直径在245μm左右。单模光纤具有传输速率快、传输距离长、传输容量大的特点。

    主要用途:单模光纤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紧套光缆、皮线缆、碟形光缆等。单模光纤主要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以及接入网传输,主要使用在长途干线、城域网、有线电视、光纤接入网(如FTTH)等网络。

    三、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4年8月14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配合调查公司。

    (1)斯德雷特科技有限公司                 7.4%

    (SterliteTechnologies Limited)

    (2)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                 11.4%

    (Birla Furukawa Fibre Optics Limited)

    (3)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                  24.5%

    (Corning Technolog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

    2.未配合调查公司。

    (1)阿克什光纤有限公司                    30.6%

    (AkshOptifibre Limited)

    (2)菲诺莱克斯电缆有限公司                30.6%

    (Finolex Cables Limited)

    3.其他印度公司。                          24.5%

    (All Others)

    四、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4年8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8月13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六、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14年8月14日起5年。

    七、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印度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八、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公告自2014年8月14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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