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4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再调查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美国诉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双反措施专家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以下称DS427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以及商务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以下称《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2013年12月2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再调查。 在案件原审和再调查中各利害关系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专家组的建议,调查机关对原反倾销措施和原反补贴措施所依据的部分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再调查。根据再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再调查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再调查裁定 经再调查,商务部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 本案再调查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 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三、调整反倾销税税率 根据《反倾销条例》和《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调整反倾销税税率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4年7月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自2014年7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调整反补贴税税率 根据《反补贴条例》和《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调整反补贴税税率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4年7月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反补贴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3中列明。 自2014年7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再调查裁决及调整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和《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公告自2014年7月9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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