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1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4月8日发布当年度第18号公告,决定维持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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