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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007年第23号公告(关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所称“混合物”的解释)
2007-05-16

     商务部2007年第23号公告(关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所称“混合物”的解释)

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23号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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