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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财税〔2022〕2号(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转发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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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转发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厦财税〔2022〕2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5日

 

附件: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税额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政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宣传解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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