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56号),现就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4月1日起,海关对张家港保税港区的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不适用张家港保税港区。相关货物出张家港保税港区进入国内销售,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
二、张家港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
三、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有关要求,出台的仅在综合保税区实施的各项海关监管便利措施,张家港保税港区不适用。
四、张家港保税港区已验收的围网、卡口等基础和监管设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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